高效、安全、可靠的肥料产品
随着国内市场对肥料的需求越来越大,国家对肥料产品的合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农业农村部不断地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及其政策的。以下是截至2024年7月产品政策的一些变动情况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对“有机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农业用硫酸镁、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硝酸铵钙、微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和缓释肥料”等产品通用名称予以明确。“通用名称”的规范对科学、严谨地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但在已获证产品中,有不少产品通用名称与规范要求不符,需要进行清理。2008年11月底中心已向所有需要规范名称的企业发出通知,要求2008年底前完成变更登记申请。
2001年前获农业部肥料登记证的有机肥料产品,将由农业部登记证转为企业所在省级登记证管理。
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信息化管理的需要,中心组织对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续展申请书、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农业部肥料登记变更申请书和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等进行了修订。
2011年1月25日通告:对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等登记产品进行重新审核
本次重新审核将重点围绕该类登记产品的国内外发展背景、原料资源、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技术指标、产品质量、应用效果等方面内容进行,内容还可包括该类产品在实际生产和销售中遇到的问题等。中心将邀请有关专家和企业代表进行研讨,以期为肥料登记管理提供依据。请有关企业将汇总材料按要求反馈至中心。
2010年11月召开的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明确,为对申请登记土壤调理剂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申请登记土壤调理剂的企业应当具备特定的生产工艺流程及配套设备,在提交的肥料登记申请表中要详细说明生产土壤调理剂的原料来源和组成,提交的田间试验报告应当包括土壤调理剂改善土壤效果的评价内容。登记证应标注土壤调理剂主要生产原料。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肥料评审组六届六次会议讨论认为,目前获得肥料登记证的有机水溶肥料产品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差异较大,生产工艺水平也参差不齐。因此,继续跟踪评价有机水溶肥料生产原料和工艺过程,研究提出登记评审的技术要求。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对获得登记证的有机水溶肥料产品需要进行重新审核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按照农业部管理要求,2012年肥料正式登记证号将统一增加发证年份。对于2012年前颁发的登记证,肥料登记公告将采取双号并行的方式发布,变更证号在前,原证号在后。
自2015年9月1日起,申请人可登录“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凭登录名称和密码进入拟申请事项操作系统,按照《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和《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有关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有关附件,并在线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我部按规定的程序和承诺的时限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编制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和《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现作为农业部第十八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发布,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予以公告。
新修订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取消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只保留肥料登记、肥料续展登记和肥料变更登记。
2020年9月14日通告:取消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许可,改为备案。
2020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七类肥料登记”事项的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20〕15号),对备案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自2021年12月1日起,“肥料登记”中的“肥料续展登记”“肥料变更登记”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资料,申请人可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版申请资料,在平台中即时查询受理和审批结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