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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我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参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稳定。
2.品种名称要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的要求。
3.已在我区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且每年试验不少于5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试验点应具有生态类型代表性,均匀分布且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
4.种子数量能够满足品种试验(试验用种量以实施方案为准)和标准样品留存。
1.每个申请者各作物各熟期组原则上申报1个参试品种(见附件5),对申报的品种进行排序。高淀粉品种、高油品种等特殊类型品种在品种名称后注明。品种名称、申请者等信息在品种审定时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有关内容符合填报要求(见附件6)。
3.联合体新参试的品种,除提供要求的申请材料外,还需附联合体书面合作协议,由牵头单位统一将申请材料邮寄。
1.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上报实施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日期截止到2024年1月5日,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