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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江不动产告字(2024)160号(江都区东方红东路77号化肥厂宿舍5幢404室)
发布时间:2024-05-07 15:11来源: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都分局字号:[]
胡国华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江国用(1998)字第1123号的土地证遗失,坐落为江都区东方红东路77号化肥厂宿舍5幢404室,分摊面积为35.1平方米,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公告,现声明该土地证作废。如有异议者,请自声明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证明以及相关证据资料送达扬州市江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登记机构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