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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202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氢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2024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氢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2024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氢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非国营贸易企业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其他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要选择申请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或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由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202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五)2023年之前有业绩,但2023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
(七) 2024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最低不低于2000吨。
自2022年9月29日起,全国范围试点实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企业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需提供以下材料:
(六)2024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首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可通过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邮寄、快递、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和上述第六条第六款所要求材料。经商务部审核备案后,企业即可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2024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企业在报关进口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交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预核销的已使用关税配额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按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交正式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
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后,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企业联)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出退回申请。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关税配额,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
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自2023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2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本文关键词:202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程序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文旅市场发〔2023〕117号《文化和旅游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第五届全国导游大赛决赛结果的通报》
《202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3号)
商流通函〔2023〕592号《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公布中华老字号复核结果的通知》
商办资函〔2023〕49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内外资不合理差别待遇专项清理工作的函》
《商务部关于执行不锈钢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的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6号)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8号)
农法发〔2023〕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名单的通知》
科技发展函〔2023〕323号《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关于组织做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环办大气〔2023〕1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3号)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8号)
科技发展函〔2023〕323号《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关于组织做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环办大气〔2023〕1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的通知》
教学厅〔2023〕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23〕1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浙中医药〔2023〕10号《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报名工作的通知》
浙中继〔2023〕3号《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浙财预〔2023〕2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度)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0号)